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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新闻发布会召开

2009/03/18 省妇联 点击:[]

3月3日,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妇联联合召开《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该《实施办法》将于今年3月8日起正式施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时立军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妇联主席翟黎明介绍了《实施办法》修订的有关情况。省人大内司委主任陈明甫主持会议。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妇联、省综治委维护妇女权益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领导及驻济各新闻单位出席了新闻发布会。

时立军在讲话中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保障妇女权益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宣传贯彻《实施办法》作为推进民主法治和社会公平,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维权能力的实际行动,为有效维护妇女的各项权益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强化政府责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执法监督;各级司法机关要发挥司法职能优势,为广大妇女享有平等的法律资源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社会各界要同心协力消除歧视妇女、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观念和行为,为广大妇女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健全妇女权益保障机制,采取措施,加大力度,进一步解决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省妇联主席翟黎明介绍了《实施办法》修订的基本情况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并就下一步妇联系统宣传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工作进行部署。她要求,全省各级妇联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把学习《实施办法》作为今年妇联系统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能力和水平。要搞好宣传普及,为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抓好贯彻落实,认真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切实履行维权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要加强调研督导,及时发现《实施办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反映群众诉求,配合人大、政协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的各项工作,促进《实施办法》贯彻落实。

1994年颁布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对于保障我省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与2005年修改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衔接,同时将我省妇女事业发展中积累的一些成功做法和经验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今年1月审议通过了《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从妇女的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六大权益的保障,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全面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使执法主体更加明确,保障重点更加突出,实际操作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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